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旨在防止在诉讼结束后出现无法执行判决的情形,保障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的有效期是保证其作用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
有利期为5年。
有利期为1年。需申请人提供保证。有效期届满且提出诉讼的,可申请续保1年。最长有效期为2年。
财产保全有效期的计算方式如下:
冻结存款:自保全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其他财产保全措施:自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财产保全措施失效,被保全财产应予解除保全。
有效期内提起诉讼,即视为申请人主张权利,此时财产保全措施持续有效。如果诉讼已经开始,则财产保全措施的有效期不因诉讼期间的延长而延长。
为避免财产保全措施因有效期届满而失效,法律规定了续保制度。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续保。续保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如下:
条件:申请人提供保证或采取其他措施,证明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程序:向原裁定法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 期限: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最长有效期为2年。财产保全有效期失效的情形包括:
未提出诉讼或者诉讼已经撤回; 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或者裁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逾期未申请续保; 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生效的司法解释,财产保全措施不再适用。对于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失效,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财产保全措施仍然有效,比如已续保或者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供证据反驳申请人的主张。
财产保全措施失效的法律后果如下:
被保全财产应当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可以依法对申请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申请人应对被保全财产因保全失效所产生的利息、孳息和其他收益返还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有效期是保证财产保全作用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申请人应当密切留意保全措施的有效期,及时提出续保申请,防止财产保全措施因失效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影响。被申请人亦应当积极回应申请人的续保申请,或提供证据反驳其主张,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