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返还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当事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财产采取限制处分的措施后,由于裁定解除保全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以及案件审结等原因,需要将被保全的财产及其孳息返还给被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律行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保全财产返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一) 追偿权、抵押权、质权等权利的登记;
(二) 房屋、土地、船舶、车辆等财产权;
(三) 银行存款;
(四) 公司的股票、债券等财产;
(五) 与本案有关的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
(六) 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采取保全措施后,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后,应当在三日内通知金融机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1. 人民法院解除了对财产的保全措施,包括因申请人的申请而解除保全和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保全两种情况。
2. 案件已经审结,并作出生效裁判,且生效裁判没有确定将保全财产用于执行。
3. 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或者放弃保全请求。
4. 人民法院作出不予保全或者驳回保全申请的裁定。
(一) 申请
1. 申请主体: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请返还保全财产。
2. 申请形式: 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手续 案由和请求 被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价值等 要求返还的理由和依据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 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返还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返还条件。
(三) 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裁定返还被保全财产;反之,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四) 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返还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到有关单位或个人领取被保全的财产。
(一)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财产保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
2. 应当解除保全而不解除的;
3. 违反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冻结财产的;
4. 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
5. 其他违法行为。
(一) 财产返还范围的认定
实践中,对于被保全财产的孳息以及因保全产生的保管费用、运输费用等是否属于返还范围存在争议。对此,应结合个案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二) 财产返还主体的确定
在某些情况下,被保全财产可能并非申请人所有,或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此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返还财产的适格主体。
(三) 财产灭失、毁损的处理
在保全期间,被保全财产可能出现灭失、毁损的情形。对此,应根据灭失、毁损的原因以及过错程度,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 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便在申请财产返还时能够充分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 当事人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及时申请财产返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财产返还手续,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财产返还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种复杂情况,确保保全财产返还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