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就可以财产保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当夫妻关系破裂,走向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为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一项重要的救济措施——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表明,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变卖或者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从而保障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现。
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在有证据证明转移财产是为了逃避债务或妨害对方诉讼请求实现の場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有明确的离婚诉讼请求 提供担保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转移、变卖或者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有此可能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提交证据材料 提供担保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并冻结财产财产保全的措施
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不动产 扣押动产 禁止转移或变卖财产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可以随时解除。解除的原因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 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再必要 对方当事人提供反担保 判决生效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申请,避免诉讼请求实现困难 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或可能性 提供有效的担保,保障被保全财产归还 注意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诉讼保全期限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措施。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保障离婚诉讼的公平公正。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财产保全制度,积极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