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诉讼标的物以及与诉讼标的物有密切关系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一)存款、汇票、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二)动产、不动产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三)应收账款、股权和其它财产权益;(四)正在进行的工程和生产”。
微信是一个即时通讯软件,同时提供多种服务,包括社交、支付、信息共享等。虽然微信本身不属于有形的财产,但微信账户中包含的虚拟财产,如微信钱包中的余额、红包、虚拟币等,可以视为一种电子财产,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与诉讼标的物有密切关系的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微信账户中的虚拟财产与诉讼标的物有密切关系,法院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的执行,有权对微信账户中的虚拟财产进行保全。
法院财产保全微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冻结:法院可以冻结微信账户中的虚拟财产,使当事人无法使用或转出,以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扣押:法院可以扣押微信账户中的虚拟财产,将其提取出来,由法院保管,以确保案件执行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证据证明微信账户中的虚拟财产与诉讼标的物有密切关系,以及保全措施的必要性。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对微信账户中的虚拟财产进行保全。如果法院准许保全,将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财产保全措施并非永久有效,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消失或者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保全措施的资格,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如果发现保全措施不当,可以解除保全措施或者变更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违反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在实践中,法院已经多次对微信账户中的虚拟财产进行保全。例如,在《陶某某诉王某某、毛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中,陶某某向法院申请保全王某某名下的微信账户中的虚拟财产。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某欠陶某某的款项与微信账户中的虚拟财产有密切关系,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存在,遂裁定对王某某名下的微信账户中的虚拟财产进行冻结。
综上所述,法院财产保全是可以包括微信的,微信账户中的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电子财产,与诉讼标的物有密切关系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其进行保全。财产保全的具体方式包括冻结和扣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