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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操作步骤
发布时间:2024-07-28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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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操作步骤**

诉前财产保全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对方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重要措施。其操作步骤如下:

**一、准备材料** * 起诉状副本或申请书 * 财产保全证据材料(如债权凭证、欠条、借条等) **二、选择保全方式** * **冻结银行存款:**查封冻结对方在银行的存款账户。 * **查封不动产:**查封对方的不动产,禁止不动产进行买卖、出租等交易。 * **扣押动产:**扣押对方的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等。 **三、提出申请** * **管辖法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 **申请书内容:**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信息、被申请人的信息、申请保全的财产种类、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四、保全审查** * **法院审查:**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事实、证据是否符合保全条件。 * **保全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可能; *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有理由担心对方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财产; *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 被申请人因出国或不知去向等原因使其财产有被转移、隐匿危险的。 **五、保全裁定** * **保全批准:**法院审查通过后,作出保全裁定,责令对方按照指定的保全方式冻结、查封或扣押财产。 * **保全拒绝:**法院审查不通过,拒绝申请诉前保全。 **六、保全执行** * **执行法院:**法院将保全裁定移送执行法院执行。 * **执行措施:**执行法院根据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如协助冻结银行存款、贴封条或移交扣押的动产等。 **七、保全异议** * **异议权:**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保全裁定提出异议。 * **异议程序:**异议应当在收到保全裁定后十五日内向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 * **异议审查:**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解除保全;不成立的,驳回异议。 **八、保全解除** * **解除条件:**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 法律文书生效,申请人强制执行; * 案件经法院判决胜诉,申请人申请执行。 * **解除方式:**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法院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九、注意事项** * **保全措施的时效:**诉前保全措施有效期为六个月,可以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 **保全费用的承担:**申请诉前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保全解除后,由被申请人承担。 * **保全不当的责任:**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有恶意或者违法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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