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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15日
发布时间:2024-07-28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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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15日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造成将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主要是原告)的申请,依法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特定财产的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实现的制度。诉讼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其中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必须在采取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文将对“诉讼财产保全15日”这一时间规定进行解读。

一、 “15日”规定的法律依据及立法目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以承担财产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失;(二)请求保全的范围,以财产价值不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为限;(三)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财产线索;(四)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其中,针对诉前财产保全,“15日”的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该条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即:

(一)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逃避债务,保证将来法院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最终实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在设立之初,是为了平衡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防止因一方恶意拖延诉讼、转移财产给另一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程序法的角度为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对公平的诉讼环境。但如果允许申请人无限期不提起诉讼,将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了15日的期限,以督促申请人尽快提起诉讼,如果在15日内没有提起诉讼,则视为不需要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 “15日”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方式

“15日”的起算时间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次日,计算方式为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入期间。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次日开始计算15日,到期日的24时为最后期限。例如,人民法院在2023年9月1日采取保全措施,则申请人应于2023年9月16日24时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未在“15日”内起诉的后果及救济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同时,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特殊情况,申请人未能在15日内提起诉讼,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但是需要说明正当理由。延期申请是否获得批准,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是由于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则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延长诉讼期限。

四、 “15日”的规定对实务的指导意义

“15日”是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中一项重要的程序性规定,对于规范诉讼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实务操作中,该规定能够有效地:

(一)督促申请人及时行使诉权,防止其滥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促使双方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时间拖延造成证据灭失,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人民法院能够集中精力审理其他案件。

五、结语

综上所述,“诉讼财产保全15日”的规定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保障。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准确把握“15日”的起算时间、计算方式以及未在15日内起诉的后果,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诉讼财产保全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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