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收了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禁止当事人处分特定财产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申请费作为一项诉讼费用,其收取和使用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本文将从法律依据、收费标准、使用管理以及存在问题等方面,对法院收取财产保全费进行探讨。
**一、 法律依据**
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其费用自然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有财产担保的,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以此为依据,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时,会向申请人收取相应的费用。
**二、 收费标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费的收费标准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与申请保全的标的额挂钩。具体而言,财产保全的申请费为: 标的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收取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0.4%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3%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交纳;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申请费实行“交退”制度,即如果最终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则该笔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如果申请人败诉,则该笔费用不予退还。
**三、 使用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收取的财产保全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同时,为了规范财产保全费的使用,财政部门和审判机关建立了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每一笔费用的使用都公开透明、有据可查。具体来说,法院在使用财产保全费时,需要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用途、金额等信息。财政部门在审核通过后,才会拨付相应的款项。这种严格的管理制度,有效地防止了财产保全费被滥用,保障了国家财产的安全。
**四、 存在问题及建议**
虽然我国在财产保全费的收取和使用方面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例如:
1. 收费标准与实际支出不相符。目前,财产保全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法院的人员经费、差旅费、公告费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为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例如派法官到现场调查取证、雇佣保安看管查封财产等等。这些实际支出远远超过了现行的收费标准,导致法院在财产保全工作中面临着巨大的经费压力。
2. “交退”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根据现行规定,如果申请人败诉,则财产保全费不予退还。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但也可能导致一些确有需要的当事人因为经济原因而放弃申请财产保全,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 科学合理地调整收费标准。建议有关部门对财产保全的实际成本进行调研,并在此基础上,适度提高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以确保法院有足够的经费保障财产保全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可以考虑设立财产保全费用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支付财产保全过程中的各项支出。
2. 完善“交退”制度。建议对“交退”制度进行完善,例如对于确实无力支付财产保全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考虑给予减免或缓交;对于最终败诉但情有可原的当事人,可以考虑部分退还财产保全费用。此外,可以探索建立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过程中的风险,从而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五、 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法院收取财产保全费,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履行职责的需要. 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财产保全费的监管,提高其使用效益,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