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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赔偿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4-07-28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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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赔偿代理词

一、案件事实与程序

本案原告甲某诉称,被告乙某在其名下房屋内实施欺诈行为,侵害其房屋所有权。甲某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作出裁定,保全价值100万元的涉案房屋。后甲某撤回保全申请,但乙某已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故提起赔偿诉讼,请求甲某赔偿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15万元。

二、赔偿请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申请人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损失构成分析

乙某主张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房屋贬值损失 房屋租金损失

1. 房屋贬值损失

由于涉案房屋被冻结,导致乙某无法对房屋进行出售、出租等处置行为。房屋贬值损失是指因房屋长期处于冻结状态而导致价值的下降。乙某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涉案房屋贬值损失为5万元。

2. 房屋租金损失

因房屋被冻结,乙某无法将房屋出租,造成租金损失。乙某提供的租赁合同证明,涉案房屋每月租金收入为2万元。因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两个月,乙某共损失租金4万元。

四、过错分析

对财产保全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申请人有恶意;二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三是被申请人无过错。对于过错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1. 甲某是否具有恶意

乙某主张,甲某申请财产保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纯粹是为了报复乙某,属于恶意申请。甲某辩称,其申请财产保全有合理依据,且已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了保全申请。是否构成恶意申请应以证据为准。甲某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申请保全前已咨询律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因此,法院认为甲某不存在恶意申请的情形。

2. 甲某是否对乙某的损失有过错

乙某主张,甲某申请财产保全直接导致了房屋贬值和租金损失,甲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某辩称,其已经撤回了保全申请,并且乙某的损失主要是由于房屋本身的问题导致的,与财产保全无关。对此,法院认为甲某申请保全导致乙某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甲某对此有过错。

五、赔偿责任的承担

综上所述,乙某因甲某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遭受损失,甲某应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因甲某存在过错,但恶意申请不成立,应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六、赔偿数额

对于赔偿数额,应结合乙某实际遭受的损失和甲某的过错程度进行认定。

房屋贬值损失方面,乙某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贬值损失为5万元,甲某无异议。因此,赔偿数额为5万元。

房屋租金损失方面,乙某提供的租赁合同显示,损失为4万元,甲某无异议。但法院认为,由于甲某已经撤回了保全申请,乙某仍有部分时间可以出租房屋,因此损失应适当减少。故赔偿数额为3万元。

最终,法院裁定甲某赔偿乙某 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共计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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