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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终结强制执行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7-28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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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终结强制执行财产保全 **导言** 诉讼期间,为保障判决得以有效执行,当事人往往会申请财产保全。二审终结后,对于尚未执行或继续执行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如何继续进行强制执行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深入分析二审终结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程序、条件及执行方式,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导。 ### **二审判决生效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对判决、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的以外,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并不得超过原判决、裁定的范围改判。二审判决生效后,一审判决即自行失效。 **程序** 当事人申请二审终结强制执行财产保全,应当依法申请执行二审生效判决。执行程序如下: 1. **申请**: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执行的判决内容、请求保全的特定财产、保全理由等。 2. **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执行通知书。 3. **执行**: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对申请保全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执行裁定书。 ### **条件** 当事人申请二审终结强制执行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二审判决生效**:申请执行的是已生效的二审判决,否则尚未生效的判决不得强制执行。 2. **保全对象明确**:申请保全的财产应当明确具体,不得笼统概括,便于执行法院执行。 3. **事项紧急**:申请保全的财产存在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可能性,有必要采取措施防止权利受损。 4. **提交担保**:为了避免执行中的损害,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以保证被执行人在保全措施解除后能够补偿其因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 ### **执行方式** 对申请保全的财产,执行法院可采取以下执行方式: 1. **冻结存款**: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禁止其转移或使用。 2. **查封动产**: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设备、货物等动产进行查封,禁止其处分或使用。 3. **查封不动产**: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查封,禁止其处分或使用。 4. **扣押股权**:扣押被执行人的公司股权,禁止其转让或处分。 ###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对于因特殊情况无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如划拨对价价款、禁止转让等。 ### **争议处理** 在强制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保全措施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决定。不服执行法院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保全解除**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如果二审判决被撤销或者执行完毕,应当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 **法律责任** 在申请或执行二审终结强制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保全权。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虚假申请保全**:如果申请人虚假申请保全,致使他人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无担保恶意保全**:如果申请人未提交担保而恶意申请保全,致使被执行人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 **未及时解除保全**:如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执行法院有权解除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 结论** 二审终结强制执行财产保全是保障判决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在申请和执行过程中,应当合法合规,避免滥用保全权。执行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严格规范财产保全制度,才能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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