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2023)××××民初××号
申请人:
(写明姓名/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申请人:
(写明姓名/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本院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一案中,申请人于(申请时间)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写明保全内容和具体数额)。本院于(裁定时间)作出(裁定书文号)民事裁定,(写明裁定结果)。
申请人于(时间)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写明保全内容和具体数额)的保全。其理由是:(写明申请解除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解除保全的理由进行分析论证,并说明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引用法条):(阐述相关法条内容)。
2. 本案中,(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照法条内容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总结分析结论)符合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 定 书
解除对被申请人(写明被保全财产的具体内容、数量、金额等)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签字)
××××人民法院
(盖院章)
××××年××月××日
书记员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