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期间的房租谁出?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对财产采取先行控制的措施。在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中,法院可能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涉案房屋。此时,便会产生一个现实问题:在财产保全期间,房屋的租金应该由谁来承担?
围绕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多种观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出租人承担说
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系因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引起,出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申请财产保全,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故出租人应承担财产保全期间的房屋租金。
二、承租人承担说
该观点认为,承租人作为实际使用房屋的主体,在财产保全期间仍然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故应承担相应的租金支付义务。此外,财产保全系因承租人存在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而引起,承租人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区分情况具体分析说
该观点认为,财产保全期间房屋租金的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身份:
(1) 若财产保全申请人为出租人,且法院最终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则出租人应承担财产保全期间的房屋租金;
(2) 若财产保全申请人为出租人,且法院最终判决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则承租人应承担财产保全期间的房屋租金;
(3) 若财产保全申请人为承租人,则不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均应由承租人承担财产保全期间的房屋租金。
2. 财产保全的原因:
(1) 若财产保全是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则由出租人承担财产保全期间的房屋租金;
(2) 若财产保全是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则由承租人承担财产保全期间的房屋租金。
3. 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
若在财产保全期间,承租人仍然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则应由承租人承担财产保全期间的房屋租金。若承租人未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则应由出租人承担财产保全期间的房屋租金。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财产保全期间房屋租金的承担问题尚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只是笼统规定:“财产保全期间,财产的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未对租金的性质和承担进行明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判决由出租人或承租人承担财产保全期间的房屋租金,或者由双方分担。
为避免此类纠纷,建议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对财产保全期间房屋租金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