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实现的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申请保全的条件相对宽松、启动程序相对简便,在一些案件中,申请人基于不当目的滥用诉讼保全,导致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进而引发损害赔偿纠纷。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主張乙公司欠付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以乙公司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为由,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乙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冻结了乙公司银行账户100万元存款。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乙公司并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判决乙公司无需支付甲公司货款。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导致其账户被冻结,给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一) 申请人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如果无法提供担保的,则不予保全。本案中,如果甲公司提供了担保,则可以免除其因保全错误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若未提供担保,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可见,法律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应当对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 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保全存在“错误”
司法实践中,认定申请人申请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 主观方面:申请人是否存在恶意或过错。例如,申请人明知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却仍然申请财产保全,意图给被申请人制造压力、阻碍其正常经营活动,则可认定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
2. 客观方面: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是否充分、申请的财产数额是否合理。例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或者申请保全的财产明显超过其诉讼请求数额,则可认定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不充分、数额不合理。
3. 保全结果:法院是否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实体请求。如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则可以作为认定申请人申请保全存在错误的佐证。
本案中,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是乙公司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但最终法院查明乙公司并不存在该等情形。因此,可以认定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不充分,存在错误,应当对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 被申请人可以主张哪些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导致的损失,均可以向申请人主张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 直接损失是指因保全措施直接造成的财产减少,例如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产生的保管费用、贬值损失等。
2. 间接损失是指因保全措施导致的其他损失,例如企业停产、项目中断造成的利润损失、商业机会损失等。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主张的损失包括:
1. 银行账户被冻结期间的利息损失;
2. 无法正常使用资金导致的停工损失、违约金等;
3. 商誉受损造成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请人主张的损失应当与保全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损失的数额应当能够证明。
(四) 律师建议
1. 对于申请人而言,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谨慎评估是否存在申请的必要性,避免因滥用诉讼权利而承担赔偿责任。
2. 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在遇到财产被保全的情况时,应当积极应诉,提供相反证据,争取法院尽快解除保全措施,同时要注意保留证据,以便在申请人败诉后,及时主张损害赔偿。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请,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同时,对于因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而遭受损失的被申请人,法律也赋予了其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