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全是指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根据原告的申请,在未审理案件之前,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财产纠纷,那么被告的财产被保全显然是不合适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是有证据证明有财产纠纷; 有证据证明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财产遭受损失或者难以执行判决; 被保全的财产价值与债权数额相当; 原告可以选择提供担保,以免造成对被告的损失。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财产纠纷,则无法满足第一个条件,因此不能申请财产保全。
实践中,如果被告的财产被保全但双方不存在财产纠纷,被告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向法院提起异议:被告可以在接到财产保全裁定后,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法院驳回被告的异议,被告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审查是否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 提起侵权诉讼:如果财产保全对被告造成损失,被告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告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赔偿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存在恶意或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被告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原告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9)第214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了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财产纠纷以及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防止滥用保全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无故被保全,当事人在日常交往中应注重以下事项:
妥善处理与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产生财产纠纷; 注意保存交易凭证、债权文书等证据,以备将来需要; 了解法律知识,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总之,如果没有财产纠纷,当事人的财产被保全显然是不合理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异议等法定途径救济,同时也要注重日常行为规范,避免无故被保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