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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性劳动案件 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7-28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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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性劳动案件财产保全

导言

集体性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中多个劳动者基于共同的劳动关系或者事实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目前,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制度的深刻变革,集体性劳动争议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由于涉及人数众多、争议金额较大,如何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处置转移财产逃避责任,成为集体性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准确适用集体性劳动案件财产保全制度尤为必要。

一、集体性劳动案件财产保全的意义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阻止用人单位转移、处置财产逃避债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维护社会稳定:集体性劳动争议涉及人数众多,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促进和谐劳动关系:财产保全措施有助于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处理劳动争议,避免冲突升级,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集体性劳动案件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集体性劳动案件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请求; 有初步证据证明请求成立; 对于必须在判决之前作出保全的,不保全会使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被申请人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

其中,对于条件(4)的“难以弥补的损害”,劳动争议中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等行为,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集体性劳动案件财产保全的保全方式

冻结财产:将用人单位存款、债权等财产冻结,以防止其转移、处置。 扣押财产:将用人单位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财产暂扣,以防止其处置或转移。 查封财产:将用人单位的房屋、土地等财产查封,以限制其使用权和处置权,确保财产不转移或被处置。 责令提供担保: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在判决后能够履行义务。

在选择保全方式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考虑财产保全的保全价值、是否妨碍合法经营、保全成本等因素,综合权衡,选择最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全方式。

四、集体性劳动案件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劳动者或工会组织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审查: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查。 裁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依法裁定是否准予保全。准予保全的,应当在裁定书中明确保全方式、保全财产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通知: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对财产保全做出异议,人民法院将进行再审查、再裁定。 执行:保全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执行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执行保全。

五、集体性劳动案件财产保全的异议

用人单位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后,有权对保全提出异议。异议方式可以是书面异议、口头异议或者提交保证金。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异议,并就异议是否成立再审查、再裁定。

六、集体性劳动案件财产保全的责任承担

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被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财产的实际损失和诉讼费用。需要注意,财产保全错误包括材料虚假、裁定错误、执行错误等情形。

七、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集体性劳动争议审判中,准确适用财产保全制度,合理选择保全方式,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转移、处置财产逃避责任,促进争议的公平、公正解决。同时,也应当注意避免财产保全滥用,切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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