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采取禁止处分、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其转移、毁损、灭失,以保证日后判决的执行。诉讼双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措施不服,均可以申请复议、提请异议或申请解除保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向做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复议请求和理由。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
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请异议。异议申请应当在知道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执行法院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保全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保全裁定书副本; 证明解除保全理由的证据。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裁定。对于保全标的物价值明显过高或者保全措施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措施不服申请复议、提请异议或者申请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合并审理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或者口头审理的方式。书面审理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15日内作出裁定;口头审理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30日内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保全措施作出的复议裁定、异议裁定或者解除保全裁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均有拘束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裁定内容履行义务,不得违反裁定。对人民法院做出的保全措施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保全财产的调节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保障诉讼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措施的复议、异议和解除申请权,以及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和裁定效力。通过这一系列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诉讼的公正和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