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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7-28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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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财产保全**

引言

股权转让涉及双方重大利益,纠纷时有发生。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及时冻结被保全人股权等财产,防止被保全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

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的条件: *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履行债务可能,但有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其财产的行为,或者有串通他人实施前述行为的重大嫌疑。 *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股权转让纠纷中常见的保全方式

查封、扣押:法院将有权查封或扣押被保全人的股权,禁止被保全人处分或转移股权。 冻结:法院将冻结被保全人的股权账户,禁止被保全人转让或处分股权。 禁止特定行为:例如,禁止被保全人投票行权、行使股东表决权、参加股东大会等。

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准备材料:起诉状、证据材料、财产保全申请书。 向法院提交: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上述材料。 法院审查: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裁定:法院对保全申请作出准许或驳回的裁定。 执行:法院向有关单位(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准予财产保全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被保全人的股权进行保全。保全的具体措施由法院在裁定中指定,例如: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冻结被保全人的股权账户。 * 公司停止被保全人行使股东权利。 * 登记机关禁止被保全人转让股权或进行其他登记变更。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撤诉或调解结案:在诉讼撤诉或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判决或裁定: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判后,法院应当根据判决或裁定的内容,解除或维持财产保全。 被保全人提供担保: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抵押、保函等,法院可以酌情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中存在重大瑕疵:例如,法院未经审理就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范围明显过大等,被保全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申请保全,或在申请保全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据,担责受损害赔偿责任。 执行保全措施的单位违法:如执行保全措施的单位冻结了不应冻结的财产,未尽到执行职责或超过执行权限,担责受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公司股东乙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解除其董事、总经理职务。在诉讼中,乙申请法院查封、扣押甲公司的部分股权。法院经审查准予乙的保全申请。保全措施执行后,甲公司无法向股东分红、支付利息等,导致甲公司利益受损。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为阻碍甲公司正常经营,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最终法院驳回乙的起诉,并判决乙赔偿甲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二:

丙公司股东丁向法院起诉丙公司,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在诉讼中,丁申请法院冻结丁在丙公司的股权账户。法院经审查准予丁的保全申请。 在诉讼过程中,丁与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丁放弃对丁在丙公司的全部股权。法院在收到调解协议后,解除对丁股权账户的冻结。

结论

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它能及时冻结被保全人的股权等财产,防止被保全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适用条件,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时应严格审查保全的条件和范围。同时,当事人也应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避免滥用保全措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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