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财产保全担保业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承保的与民商事诉讼有关的财产保全担保业务。
第三条 本公司承保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宗旨是为债权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服务,维护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公司承保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原则:合法、安全、审慎、诚信。
第五条 本公司受理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且已受理立案; 申请人提交担保公司要求的全部资料,且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的担保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具备履约能力和履行担保责任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担保申请,填写《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申请书》并提交担保公司要求的全部资料。
第七条 担保公司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担保公司对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和履行担保责任所需的其他条件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承保条件的,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合同》。
第九条 申请人签署《财产保全担保合同》并交纳保费后,担保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交由申请人向法院提交。
第十条 法院裁定保全后,担保公司将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及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本公司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保险合同主要条款包括:
被保险人的标的; 保险金额; 保费; 免赔额;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依法予以理赔。
第十三条 发生理赔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本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完毕后,本公司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查,提出理赔建议并报经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理赔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理赔协议。
第十六条 本公司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财产保全担保业务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受理条件、审查申请资料、监督承保条件、管理保险合同和理赔案件。
第十八条 本公司定期对财产保全担保业务开展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