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仲裁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确保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均对仲裁委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作了明确规定。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40条规定:仲裁庭对正在仲裁的纠纷,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4条规定: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及时裁定是否准予保全。申请条件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有明确的仲裁协议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可能;
3. 请求保全的标的明确,价额合理;
4. 提供担保。
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 证明有仲裁协议或者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材料;
2.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可能的证据;
3. 保全标的的清单及估价;
4. 担保材料。
仲裁委的审查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条件是否符合。审查合格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准予保全。保全措施
根据司法实践,仲裁委可以采用的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2.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3.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或者处分其财产。
担保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保全措施解除后,申请人应当返还被保全的财产或者视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解除保全
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解除保全:
1. 仲裁庭裁决驳回申请保全的请求的;
2.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3. 担保不足的,申请人在补交担保后逾期不补交的;
4. 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的;
5.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法律责任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对保全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捏造事实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保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论
仲裁委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仲裁委在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