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司法管辖区的建立时间有所不同。
在我国,财产保全制度起源于《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7月2日颁布施行。其中,第四章“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对财产保全进行了规定,确立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地位。
在美国,财产保全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普通法时期,就有基于衡平法的临时禁止令,用于保护财产免受损害或被转让。1938年联邦规则《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标志着财产保全制度在美国的正式确立。
英国的财产保全制度起源于1873年《司法法令》。该法令赋予法院权力在诉讼中签发冻结令,以防止被告处置其财产。1981年《最高法院规则》对财产保全的程序和范围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在其他国家,财产保全制度也有着不同的建立时间和法律框架:
日本:1947年《民事诉讼法》 法国:1976年《民事诉讼法典》 德国:2013年《民事诉讼法》 澳大利亚:1976年《联邦法院法》 加拿大:1985年《民事诉讼统一规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财产保全制度也经历了一定的历史演变:
扩大保全范围:最初,财产保全制度仅适用于诉前阶段。随着司法实践的完善,保全范围逐步扩大,包括诉中保全、诉后保全等不同阶段。 明确保全方式:早期财产保全制度主要是冻结措施,后来逐步发展出扣押、查封等多种保全方式,以适应不同情况的需要。 完善保全程序: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产保全程序不断完善,包括申请保全、保全审查、异议处理等环节。财产保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提供了必要的保障,维护了公平正义的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