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导致申请人将来胜诉后无法执行判决的情形,人民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以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 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 当事人之间因物业纠纷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有证据证明有履行能力的被申请人可能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行为足以使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履行判决困难; 因延迟履行造成损害,继续履行不能弥补的; 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其他依法应当予以保全的情形。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关于审理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具有与被申请人之间合同纠纷,非合同纠纷不适用财产保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已经提起诉讼; 申请人提供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或者其他符合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证据;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采取的措施以下三种为限: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对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被申请人金融账户内存款予以保全:
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或者怠于履行到期债务的; 被申请人是违法违规经营企业或法人的; 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登记在特定账户的债权等财产予以保全的; 其他具有充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财产面临转移、隐匿、毁损危险的情形。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材料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的材料; 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材料;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或者其他符合诉前财产保全规定条件的证据; 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担保措施的证明。四、人民法院的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准予诉前财产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发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不停止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以保障将来判决的执行为限。人民法院在作出准予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五、撤销或变更诉前财产保全
在诉前保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申请或者依职权撤销或变更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
申请人申请撤销的;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申请人又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发现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错误的; 有证据证明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超出保障将来判决执行的需要的;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六、诉前财产保全的误用和滥用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措施,在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诉前财产保全被误用和滥用的现象。
诉前财产保全的误用是指人民法院在不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情况下,错误地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这不仅侵害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权,还可能导致诉讼纠纷复杂化。
诉前财产保全的滥用是指申请人以非正当目的,利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对无财产转移风险的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范围明显超出保障将来判决执行的需要。这不仅破坏了司法公正,也加重了被申请人的经济负担。
为了防止诉前财产保全的误用和滥用,人民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时应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同时,要加大对故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的制裁力度,以震慑滥用诉前财产保全的违法行为。
七、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是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正确适用诉前财产保全,既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地位,也能防止财产纠纷的恶化和激化。同时,要防止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滥用和误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