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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财产保全提示十七
发布时间:2024-07-27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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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财产保全提示十七

为有效保障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尤为重要。以下是十七条民事财产保全实务提示,供当事人及律师参考。

及时申请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若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或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即将实施上述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 对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固定居所或者以欺骗手段订立合同,订立买卖合同时知道对方财务困难、竞价购买已经知道他人财产被查封或已知协拍的标的物仍然竞价,导致债权不能实现; 一方当事人是怠于履行国家义务的当事人或者无力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

注意,申请财产保全,一般不收取保全费。

明确保全财产范围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明确列明拟保全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 动产(如车辆、现金、贵重物品); 股权、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 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

保全范围应与诉讼请求限额相当,避免过度保全。

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 查封、扣押、冻结、禁止转让或处分其他动产、不动产; 扣留股权、债券等有价证券; 限制出境; 其他适合的情形。

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保全措施,确保财产保全的有效性。

完善保全证据

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提交必要的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如:

证明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或毁损财产的证据; 证明对方当事人即将实施上述行为的证据; 证明对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固定居所或以欺骗手段订立合同的证据; 证明一方当事人是怠于履行国家义务的当事人或者无力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的证据。

及时送达保全裁定

法院裁定准予财产保全后,当事人应及时送达保全裁定书,否则保全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注意,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履行担保义务

申请财产保全一般需提供担保,以保证被保全人如因保全而遭受损失的赔偿。当事人应根据法院要求及时履行担保义务。

事先协商保全财产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协商保全财产。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并据此采取保全措施。

正确使用保全账户

申请保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时,应注意使用保全账户。当事人不得将保全账户用于非保全目的。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期限届满异议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但可以延期。如对保全有异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保全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解除或变更保全。

注意穷尽所有执行措施

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执行时应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包括执行到位后才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否则,财产保全可能解除后又提出案外执行异议要求恢复保全的现象,同时也会让对方产生对法官专业能力的质疑。

及时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中止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否则,财产保全措施仍然有效,会影响被保全人的财产处分权。

保全范围和诉讼标的范围相符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不得超过诉请金额或者可能受偿的数额。保全范围应根据诉请标的确定,防止过度保全或“小标的保全大财产”的现象。

专业性强

进入财产保全执行阶段,如涉及企业查账等复杂情形,应及时申请仲裁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调查取证,专业性越强,执行到位可能性越大。

限制出境

财产保全措施中,限制出境是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的风险,人民法院可依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其出境的措施。此措施能有效留住被保全人,配合后续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人财两空”的局面。

申请查封财产时信息要准确清晰

查封可以分为提取、登记、扣押三种方式。对于提取和扣押,信息不准确不清晰,就会导致失之交臂或者因查封手续瑕疵,导致执行不能。比如,申请查封案件标的物为车辆,需提供具体车牌号和登记信息。申请查封账户时,需提供账户号码、户名、开户银行等具体信息。一概以“查封名下所有财产”的兜底式申请,有违法定原则,不利于保全程序的有效进行和财产保全的实现。

动产查封必须实际控制或登记公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应当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行为”,即发现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属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与履行行为不相一致的情形,才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反之,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名下虽然有财产但尚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不当履行行为,则不应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动产查封时,采取实际控制或登记公示的方式均可,登记公示方式的采取,应当有利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保护。但要注意查封登记不因处分行为的善意而对抗善意第三人,处分时未办理相应公示手续的,对善意第三人也不发生对抗效力。

密切关注财产线索并及时申请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的关键在于及时锁定财产和处置财产。因此,申请人应当全面收集、整理、固定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房产、存款、股权、知识产权、货物及其他动产等,并向法院申请相应财产证据保全措施,比如协助执行调查令、冻结令和扣押令等。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主动提供财产线索和证据对于提高执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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