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回重审财产保全效力**
**一、概述**
财产保全是司法实践中一项常见的诉讼保全措施。当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将转移、隐藏、变卖财产,导致其无法实现胜诉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但是,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中财产保全的效力问题,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将对二审发回重审对财产保全效力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
**二、财产保全效力的判断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丧失或者难以实现胜诉权益 保全的范围、数额或者方法适当 对被申请人未造成重大损失二审发回重审后,如果一审财产保全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保全措施仍然有效。反之,如果一审财产保全有瑕疵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法院应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三、一审财产保全效力的不同情形**
二审发回重审后,以下情形下,一审财产保全仍然有效:
**原判确认一审程序合法有效的:**如二审发回重审只是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重新审理,而对一审程序没有异议,则一审财产保全仍然有效。 **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财产保全的:**即使二审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也可以裁定维持一审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符合保全条件的:**二审发回重审后,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保全条件,则一审财产保全仍然有效。以下情形下,一审财产保全效力消失:
**原判撤销或改变一审程序的:**如二审发回重审是因为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则一审财产保全失去效力。 **二审裁定解除或变更一审财产保全的:**即使一审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变化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如二审发回重审后,证据显示不符合保全条件,则一审财产保全失去效力。**四、二审财产保全的变更和解除**
在二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二审法院应当根据二审审理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裁定。
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提供担保或抵押物的 原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重大损失的 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的 其他不符合保全条件的情况二审法院在决定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当事人的担保能力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保全措施的持续时间 案件的进展情况**五、影响因素**
二审发回重审财产保全效力的影响因素包括:
**一审判决内容:**一审判决是否认可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二审发回重审原因:**是因程序瑕疵还是实体问题。 **保全措施的性质和范围:**是否合理、适当。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会因保全措施受到损害。 **法律法规的变化:**司法解释或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更新,是否影响财产保全的效力。**六、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中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已经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原判决撤销或改变一审程序的,财产保全裁定失效。 原判决撤销但维持一审程序的,财产保全裁定仍然有效。 原判决发回重审但维持一审程序的,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重新作出一审判决后财产保全裁定失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中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案件,要审查是否继续保全的必要性,认为没有必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裁定发回重审时解除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七、结语**
二审发回重审财产保全效力的正确把握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二审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效力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合理、公正的裁定,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保障司法效率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