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XX市人民政府 复议申请人:XX 复议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
2023年5月,XX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XX立案侦查,并冻结了其名下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财产。XX不服,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XX在复议申请中提出以下理由:
公安机关冻结财产的决定不符合 法律规定,其行为权 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公安机关在作出冻结财产决定之前未听取其意见, 侵犯了其陈述 申辩的权利。 冻结的财产与其涉嫌的犯罪行为没有关联,公安机关的决定对其实际的生活和经营造成了重大影响。XX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本案中,公安机关根据XX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为防止涉案财产转移、隐藏或者变现,及时对其财产采取了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6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冻结财产决定前,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作出冻结财产决定前未听取XX的意见,侵犯了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案中,冻结的财产与XX涉嫌的犯罪行为关联度高,冻结措施对XX实际的生活和经营确有一定影响,但公安机关采取冻结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涉案财产流失,有利于案件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本着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的原则,XX市人民政府决定:
撤销XX市公安局冻结XX财产的决定。 责令XX市公安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解除对XX财产的冻结。《刑事诉讼法》第94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6条 《行政复议法》第52条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XX市人民政府 复议机关负责人:
日期: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