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而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或者查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每次继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较长,并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的; 被保全的财产价值较大,需要较长时间评估或者变价的;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调查的。如果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超过规定的期限,并且未延续保全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的,超过一年时间仍未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除了超过期限申请人未起诉外,人民法院还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撤销的; 担保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无力担保或者担保不实的; 被执行人提供反担保的; 保全的财产与被执行人的债务无关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申请人未能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诉讼被驳回或者撤诉,或者执行终结被执行人实际未获得救济的,申请人应当对被执行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准备起诉;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担保。人民法院审查后,如果符合条件的,裁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保障申请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但其期限不能无限延长。超过规定的期限,申请人必须及时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对可能的赔偿责任有所认识,慎重考虑是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