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毁损或者隐匿财产,以逃避执行,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告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以确保诉讼请求得以实现。
财产保全适用于下列情形:
被告有不履行或者逃避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可能,且有证据证明的; 诉讼标的为金钱,被告无力清偿且有证据证明的; 被告下落不明,经查询后无法取得联系的; 有证据证明被告正在转移、毁损或者隐匿财产的。申请财产保全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保全标的; 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提供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的申请步骤如下:
提交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保全的依据、保全的具体请求、担保措施提案等。 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有逃避履行、转移、毁损或隐匿财产行为的证据,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不提供担保的理由(如有)。 缴纳保全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保全费。法院收到申请后,将进行以下审查:
是否具备财产保全的条件; 被保全财产的种类、价值、数量是否准确; 担保措施是否适当; 有无不予保全的情形(如申请人的请求与事实或法律不符)。经审查,法院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作出以下裁定:
准予保全: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法院将裁定准予保全,并明确保全的方式和期限。 驳回申请: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法院依法可以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冻结存款:查封银行存款、冻结资金账户。 禁止出境:禁止被申请人出境。 查封动产:查封车辆、设备、贵重物品等动产。 查封不动产:查封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扣留货物:扣留被告的货物。 其他保全措施:例如查封股票、债券、商标等。财产保全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执行完毕; 申请人申请解除的; 保全标的明显超过诉讼请求的;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