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是法院为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对被告的财产采取先予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在起诉上诉期间,是否存在必要且适当的理由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一直是法律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此问题,分析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以期为实务提供理论指导。
**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均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其中,对于起诉上诉期间的财产保全,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298条规定:“被告在二审期间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原判可能执行不能,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上诉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一规定为起诉上诉期间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理论基础**
驳回起诉上诉期间财产保全的理论基础主要有:1)**预防执行不能**:上诉期间,原判尚未生效,存在被告将财产转移、隐匿等逃避执行的风险,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预防执行不能,保障原告的胜诉权益;2)**公平公正原则**:财产保全是对原告胜诉债权的保障,在原告已经获得一审判决的情况下,为防止被告在上诉期间利用财产优势逃避义务,采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公平公正的;3)**司法权的行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包括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此举并不侵犯被告的正当权利,反而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正。
**实践应用**
在实践中,起诉上诉期间的财产保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的原则**:仅在原判可能执行不能的情况下,才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对被告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害;2)**适当的原则**:保全措施应当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不能过分扩大保全范围,防止滥用保全权利;3)**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法官在适用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原被告的主张和证据,依法作出是否保全的决定。
**典型案例**
案例1:驳回保全申请
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被告张某要求返还借款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张某提起上诉,同时申请对李某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驳回了张某的保全申请。理由是,原告李某在起诉时已经提供了担保,一审法院生效判决书载明被告张某应当向原告李某返还借款10万元,并且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被告张某存在逃避执行判决的风险。因此,法院认为不存在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案例2:准予保全申请
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被告宋某要求支付货款3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刘某提起上诉,同时申请对宋某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准予了刘某的保全申请。理由是,宋某在收到起诉书后将公司资金大量转出,且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具有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重大嫌疑。法院认为,为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争议与展望**
对于起诉上诉期间财产保全,仍存在一些争议和探讨空间。例如:1)**保全标准模糊**:法律规定对于财产保全标准比较笼统,实践中难以把握;2)**形式审查较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往往注重对原告提出保全申请是否具备利害关系等方面审查,而对实际保全必要性审查较少;3)**财产保全对被告造成的损害难以弥补**:如果保全措施最终被解除,被告财产受到损害却难以获得有效救济。
**结语**
驳回起诉上诉期间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维护胜诉方权益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在适用财产保全时,应当始终把握必要的原则、适当的原则和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既要保障原告的合法利益,也要避免对被告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害。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丰富,关于起诉上诉期间财产保全的争议将逐步得到解决,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