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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收取费用
发布时间:2024-07-27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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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费的收取

引言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为保全申请人胜诉权益而采取的措施。当事人需缴纳相应的费用才予以保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可以向当事人收取保全费。”

保全费的收取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财产保全费按照申请财产保全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 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每件收取100元; * 标的额超过5000元至2万元,每件收取200元; * 标的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每件收取300元; * 标的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每件收取400元; * 标的额超过10万元部分,每件收取1000元。

特殊情况下的保全费收取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财产保全,保全费收取方式如下: * 对存款、汇款保全的:按保全金额的1%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 对保险金保全的:按保额的1%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 对实物保全的:按申请人请求的评估价的1%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 对船舶保全的:按船舶估价的0.5%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 对航空器保全的:按航空器估价的0.5%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减免保全费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减免保全费: * 申请人系农民的; * 申请人所在地区为民族自治地方的; * 申请人系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 * 申请人系被依法授予国家级、省级先进工作者、模范称号的; * 申请人系贫困户、低保户、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人群的。

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费的收取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执行、执行异议等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保全费的管理

财产保全费由人民法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监督检查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财产保全费收取的监督检查。对违法乱收费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附则

*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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