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保全的财产还可以抵押吗?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为获取资金支持,常常需要以财产进行抵押贷款。然而,实践中也存在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后,所有权人仍希望将其抵押融资的情况。那么,已保全的财产究竟还能否进行抵押?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进行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而依法采取的限制财产所有人处分权的措施。常见的财产保全类型包括:
1. 查封:指法院对不动产、特定动产,禁止所有人或占有人处分的措施。
2. 冻结:指法院对存款、股权等财产,禁止所有人或控制人提取或转让的措施。
3. 其他保全措施: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财产处分的措施,例如扣押、监管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已设抵押的财产,可以再次抵押,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 须经前序抵押权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因此消灭,但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承担担保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书面通知抵押人表示拒绝的,视为同意,抵押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书面通知抵押人表示拒绝的,视为同意。
2. 须告知抵押权人抵押财产已受保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债务人以同一财产先后设立抵押权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告知抵押权人该财产已被保全,并在登记机关的协助下,妥善解决抵押登记问题,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3. 抵押权实现受制于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后,将其已出租的财产交付承租人继续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在租期内继续使用,但租金归人民法院支配。 故即使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的实现也将受到保全措施的限制,即抵押权人仅能在保全范围及目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例如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扣除保全后的剩余价值。
在实践中,如果确实需要对已保全的财产进行抵押,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取得法院和保全申请人的同意:在取得法院和保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保全范围缩小或解除部分保全,为后续抵押登记提供操作空间。 同时,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如实告知抵押权人该财产已受保全的情况,并取得抵押权人的理解和配合。
2. 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在操作过程中,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进行充分了解,以确保操作的合法合规性。
同时,也需要注意以下风险:
1. 法律风险:在未经法院和保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已保全财产,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例如被法院追究法律责任。
2. 操作风险:由于涉及到法院、保全申请人、抵押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需谨慎操作,防范风险。
综上所述,已保全的财产并非绝对不能抵押,但在操作过程中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到各种风险因素。建议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操作,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