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执行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申请执行前,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措施,以确保待执行的债务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它是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性的执行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处分或转移财产,使其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但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情形: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财产转移、隐匿、毁损或者即将转移、隐匿、毁损的;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企图毁灭、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实施其他行为致使判决不能执行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查封:查封被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债权等财产; 冻结:冻结被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限制其资金往来; 限制:限制被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的消费行为,如限制其购买不动产或奢侈品; 扣押:扣押被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行为:禁止被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如处分或毁损财产; 其他必要的措施:视具体情况而定,法院可以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待执行的债务能够得到有效履行。执行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标的物或具体要求; 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の種類。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的同时,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或其他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由法院决定,但不得低于待执行债务的数额。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对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法院裁定批准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执行,由法院指定的执行人员执行。执行人员应当根据法院的裁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协助执行。
对法院采取的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定后10日内提出。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法院裁定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或者解除执行前财产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异议。
申请人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后,因提供担保人的原因未能执行保全的债权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执行人因执行前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前财产保全问题的规定》对执行前财产保全的范围、程序、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得执行前财产保全制度更加完善。
**结语**
执行前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执行措施,有利于防止被执行人逃匿、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待执行的债务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