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禁止被申请人处分特定财产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制度,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的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一般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由其审理的二审案件、申请再审案件、执行案件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享有一般管辖权。
2. 级别管辖: 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司法解释会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的,由最初收到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最初收到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但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则该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3. 指定管辖: 在某些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管辖的便利性原则,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进行财产保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定由争议的中级人民法院中的一家对案件进行财产保全。
二、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
1. 申请条件: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申请人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3)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必须正当充分,即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来案件的判决、裁定将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4)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2. 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能够证明申请保全的理由成立的证据材料,例如,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者证明被申请人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等;(3)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线索;(4)能够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
3. 审查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审查时,人民法院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等。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及时开始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财产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执行。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措施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查封: 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法律规定可以查封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查封时,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查封清单,并由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查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人民法院在查封清单上予以注明。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执行人员可以指定其他人代为保管。代保管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因保管财产发生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2. 扣押: 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扣押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但 perishable goods 除外。perishable goods 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保管。扣押的财产,非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3. 冻结: 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人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冻结期满前五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续冻。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使用、转移冻结的资金,但可以就冻结的资金进行以下操作:(1)用于清偿被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2)用于清偿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3)用于保障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最低生活需要;(4)用于支付法律规定的必须支付的费用。
4. 其他措施: 除上述三种主要措施外,中级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例如,禁止被申请人转让、赠与财产,禁止被申请人重复设定担保等。
四、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一旦采取,将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一定限制,因此,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解除: 当事人认为财产保全的条件已经消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例如,证明申请人已经提供担保、证明被申请人已经没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或风险等。
2. 自动解除: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1)申请人撤回申请的;(2)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的;(3)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者中止执行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4)财产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续保的;(5)案件终结的。
五、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财产保全措施毕竟是对被申请人财产权益的一种限制,因此,中级人民法院在适用财产保全制度时应当严格把握法定条件,做到既要有效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同时,中级人民法院还应当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制度,提高财产保全的效率,为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