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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受理部门
发布时间:2024-07-27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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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受理部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为防止当事人实施行为或采取措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而依法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受理部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财产保全最主要的受理部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在审查后及时作出裁定。

**二、仲裁机构**

对于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暂行)》的规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在审查后及时作出决定。

**三、公证机构**

《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保全证据、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措施。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公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机构对保全证据、保全财产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在审查后及时作出决定。

**四、其他有权机关**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其他有权机关,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海事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船舶、货物等海事财产采取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

**五、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借贷合同中可以约定,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借款人的财产。

**财产保全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申请保全的财产名称、数量、价值以及保全理由; 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 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定或者决定。

**财产保全的措施**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存款,划拨存款; 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 禁止特定行为; 责令第三方提供担保。

受理部门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避免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是永久性的,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解除。以下情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 受理部门发现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定条件;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履行了判决、裁决的内容; 法院发现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诉讼请求的金额。

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受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对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保全不当,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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