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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7-26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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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程序之前,为防止当事人一方擅自处分财产、逃避执行判决,而采取的保全措施。特殊情况下的财产保全,是指在一般保全措施之外,法律或司法解释赋予法院采取更严厉、更具有针对性的保全措施的权力。

特殊情况的范围

特殊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因合同纠纷提出诉讼,对方当事人是可能转移财产或逃匿的外国组织或个人。 因婚姻家庭纠纷提出诉讼,一方当事人企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隐匿债务。 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有转移财产迹象。 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违法行为,如将货物仓促出售、大肆举债等。 因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非常措施防止财产被毁损、灭失或转移。

特殊保全措施

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比一般保全措施更加严厉的特殊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存款: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全部或部分存款,防止其将资金转移至境外或隐匿。 扣押货物: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货物或其他财产,防止其处分或转移这些财产。 查封厂房:查封被申请人的厂房或其他营业场所,禁止其继续生产或经营活动。 限制人身自由:限制被申请人的行动自由,防止其出境或隐藏财产。 指定财产管理员:指定专门的财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被申请人的财产,防止其擅自处分或转移。

申请程序

申请特殊财产保全,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证明财产需要保全的证据 保全措施的建议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审查,如符合法律规定,将裁定采取特殊保全措施。申请人应注意,特殊财产保全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权力,法院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会批准。

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人责任:申请人应对申请中的事实负责,如提供虚假证据,将承担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异议:被申请人对特殊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法院裁定后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将进行审查。 期限和解除:特殊保全措施一般有一定的期限,如法院认为保全理由不再成立或保全措施已达到目的,将解除保全。被申请人也可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损害赔偿:如特殊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特殊情况下的财产保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一方恶意逃避债务或隐匿财产。申请人应慎重使用此类措施,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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