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拖欠工资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和《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劳动者申请拖欠工资财产保全的权利。
拖欠工资财产保全是劳动者在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拖欠工资之前,向法院申请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以保障劳动者的胜诉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拖欠工资财产保全:
用人单位有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等情形,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有不能及时取得劳动报酬的危险; 单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清偿劳动者全部工资,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有不能及时取得劳动报酬的危险; 用人单位法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因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下落不明的。劳动者申请拖欠工资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住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请求保全的财产名称、数量和价值;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人的签名和日期。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证据可以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单、欠条、银行转账记录等。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作出裁定。
适用保全的条件消失后,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拖欠工资财产保全是一种强制性措施,用人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的用人单位,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甚至可以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劳动者申请拖欠工资财产保全,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劳动者在申请保全后6个月内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在一些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子公司可能会承担拖欠工资财产保全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但是,如果子公司与母公司存在以下情形,子公司可能需要承担母公司的债务,包括拖欠工资债务:
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的股份比例超过一半; 母公司对子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能力;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子公司应当承担母公司的债务。劳动者申请拖欠工资财产保全时,如果认为子公司存在上述情形,可以将子公司一并列为被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子公司有拒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并在母公司进行了补办劳动手续的情形,则子公司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拖欠工资财产保全子公司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应当及时行使申请拖欠工资财产保全的权利,防止用人单位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