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财产保全申请[1]
一、概述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采取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以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毁损或处分其财产,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二、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毁损、处分其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毁损、处分其财产的可能;
当事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请求保全的财产为被申请人所有或者实际控制。
三、申请程序
提出申请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
审查决定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裁定
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立即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
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委托执行人员前往执行。执行人员应当出具《财产保全执行书》并通知被申请人。
公告
法院应当将财产保全裁定向社会公告。
四、保全措施
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并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查封
对被申请人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并加封封条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处分该财产。
扣押
对被申请人所持有的票据、仓单、提单和其他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扣押,由法院保管。
冻结
对被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股权、债券等财产进行冻结,禁止被申请人划转、提取该财产。
五、保全申请人的担保
申请人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法院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
保证金
申请人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抵押
申请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作为抵押。
担保人
申请人提供有经济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六、解除保全
在下列情形下,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诉讼被撤回或者终结;
超过财产保全期限;
法院认为不再需要继续保全时。
七、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
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有以下法律后果:
限制被申请人的财产处分权
诉讼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财产的处分权形成限制,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毁损或处分其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形成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申请人胜诉后的执行权益,防止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财产转移或隐匿而难以执行判决。
可能会产生损害责任
如果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不当,导致被申请人财产受到损失,申请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八、注意事项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证据充分,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时应当明确请求保全的财产范围和保全措施。
要提供足够的担保,防止滥用财产保全制度。
要及时了解诉讼进展,适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应当承担因不当申请保全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