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保险公司财产保全保函
致:
(受益人名称)
(受益人地址)保函编号:
(插入保函编号)
开立日期: (插入日期)鉴于:
1. (申请人名称),住所地(地址),(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贵公司因(简要说明合同主要内容,比如:工程承包合同/供货合同/贷款合同等)纠纷,贵公司拟申请对申请人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 申请人为避免财产保全申请对自身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财产保全保函,为其提供担保,本公司已同意为申请人开立保函。
为此,本公司作为保证人,特向贵公司出具本财产保全保函,并郑重承诺如下:
1. 担保范围
本公司保证,在收到贵公司关于申请人(简要说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具体情况,比如: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未按时交货/未按期偿还贷款等)的书面索赔通知和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贵公司支付不超过人民币(金额)的款项(以下简称“担保金额”)。
2. 担保期限
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下列事件发生时失效,以先发生者为准:
(1) 贵公司与申请人纠纷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作出终局裁决或判决,且该裁决或判决已生效;
(2) 贵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3) 贵公司放弃对申请人财产采取财产保全;
(4) 本保函有效期届满。
无论本保函因何种原因失效,本公司在收到贵公司依据本保函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和生效法律文书后,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3. 索赔
贵公司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文件:
(1) 索赔函;
(2) 生效法律文书;
(3) 证明贵公司损失金额的其他文件。
若贵公司未能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或自本保函失效之日起( )日内向本公司主张索赔,则本公司在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4. 免责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有权拒绝承担或免除部分或全部担保责任:
(1) 贵公司与申请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公司利益;
(2) 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虚假或存在重大误导;
(3)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公司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担保责任。
5. 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地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 其他
(1)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保函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保证人:
(保险公司全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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