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方在继承案件中面对对方转移、变卖财产或者其他造成执行困难的情形时,一般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效避免可能的财产损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诉讼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转移、变卖、毁损证据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之虞的; 转移、变卖、隐藏其财产或者有转移、变卖、隐藏之虞的; 对所主张的债权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丧失清偿能力之虞的。继承纠纷产生于继承人之间,继承遗产就是当事人的债权。如果继承人转移、变卖、毁损继承遗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的可能,继承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对遗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继承案件的申请人一般是继承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对于未成年继承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为申请。
如果是遗产管理人,在依法执行职务中发现对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也可依法提出申请。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继承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申请保全的财产; 申请保全的方式; 相关证据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
法院在审查继承财产保全的申请时,应从适当、有利于诉讼、防止财产将来被转移、变卖或毁损等角度出发,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申请人的证据是否充分; 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被申请人的转移财产等行为是否具有恶意的目的; 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对于继承财产,法院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指定的财产; 扣押: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或应得款和孳息提取、扣留; 冻结:禁止被申请人从金融机构提取存款或其他资金; 其他:根据继承遗产的具体情况采取的其他措施。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在诉讼结束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时解除。
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保全。法院应当根据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做出裁定。
小明和其姐姐小丽是继承人,父亲留下的房产价值约300万元。小丽与丈夫签订一份假离婚协议,通过法院诉讼将房产确认为其个人财产。小明发现后,迅速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查封了该房产,使小丽无法再处分该房产。
继承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障措施,为继承人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遗产继承权提供了法律保障。继承人发现对方有转移、变卖、毁损遗产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之虞的情况,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