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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保函 有效期
发布时间:2024-07-26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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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保函有效期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将款项恶意转移,依法采取的冻结、查封或扣押当事人财产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能够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出现无法执行的情况,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也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如资金周转困难、商业信誉受损等。为平衡当事人利益,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财产保全保函制度应运而生。

财产保全保函,是指保证人(通常是银行或担保公司)向法院出具的,承诺在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错误,并因此造成被申请人损失时,由保证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书面保证。财产保全保函为被申请人提供了一种替代性的担保方式,能够有效缓解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提高司法效率。

一、财产保全保函的有效期

财产保全保函的有效期是其实际效力的期限,直接关系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有效期的确定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及司法实践进行综合考量。

(一)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并未对财产保全保函的有效期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他方式。保证人是指保证合同中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人”。 可见,法律仅对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进行了规定,但对保证期间(即有效期)并无明文规定。

(二)当事人约定

鉴于法律的缺位,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自行约定财产保全保函的有效期。有效的约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主体适格。 参与约定的主体应当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意思表示真实。

2. 内容合法。 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形式合法。 约定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习惯。一般而言,有效期条款需要在保函正文中明确约定,或者通过附件的形式进行补充。

(三)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财产保全保函有效期的认定存在差异。部分法院认为,保函有效期应当与财产保全的期限保持一致,即自财产保全措施生效之日起,至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之日止。另有部分法院认为,保函有效期应当延长至诉讼终结后的合理期限,以确保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财产保全保函有效期的确定

为避免争议,财产保全保函的有效期应当在保函条款中予以明确约定。在约定时,可以参考以下几种常见的模式:

(一)以财产保全期限为准

在保函中约定“本保函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之日止有效”,或者约定“本保函有效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与财产保全期限一致”。该种模式下,保函有效期与财产保全期限相一致,保证人在财产保全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以诉讼终结后的合理期限为准

在保函中约定“本保函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案件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 日内有效”,或者约定“本保函有效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延至案件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 个月”。该种模式下,保函有效期延至案件终审判决生效后的一段时间,以便被申请人有充分的时间提出赔偿请求。

(三)以具体日期为准

在保函中明确约定保函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例如“本保函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有效”。该种模式下,保函有效期不受财产保全期限或诉讼程序的影响,保证人在约定的日期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财产保全保函有效期届满后的效力

财产保全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保证人原则上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保证人存在过错

如果保证人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未尽到及时通知义务,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及时主张权利,造成损失的,保证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保证人在保函即将到期时,未按照约定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办理延期手续,导致保函失效,被申请人无法获得赔偿的,保证人应当对被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另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延期的,不免除保证人的责任;但是,债权人已书面同意延期,或者保证人可以证明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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