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非法处分其财产,而依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一旦财产保全措施适用成功,被保全财产就进入一个保全状态,等待着法院对案件的最终裁判。那么,当法院对案件做出终局裁判以后,被保全财产如何清偿,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的规定,诉讼标的物或者案外人财产被保全的,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担保情况决定是否用被保全财产清偿。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85条也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以已保全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此可见,对于被保全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务,即遵循优先清偿原则。
被保全财产是否可以优先清偿,要根据以下条件判断:
该财产是被申请人的财产; 该财产处于保全状态; 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申请人胜诉案件执行完毕后,该财产仍在被保全的状态。如果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则可以适用优先清偿原则。
申请人申请以被保全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执行依据文书副本; 保全措施有关材料; 案外人财产权属证明。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执行法院裁定准许申请后,应当根据执行依据确定被保全财产的变价顺序。变价后的价款应当按照执行依据的规定清偿,然后是保全费用、执行费用,最后是其他优先权债务。
如果被保全财产清偿债务后仍有不足的,执行法院应当继续执行。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申请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其他的财产,也可以申请追加执行义务人。
在某些情况下,被保全财产不适用优先清偿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已保全的财产不予优先清偿:
需要支付执行费用的; 为案外人所有,案外人享有优先权的; 已设置担保物权的; 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在实践中,对于被保全财产是否适用优先清偿原则,可能会产生争议。对于此类争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后予以裁判:
被保全财产的性质; 申请人的债权性质; 其他债权人的情况; 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的裁判应当公平、公正,并符合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财产如何清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关系到申请人债权的实现和被申请人的财产权益保障。我国法律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原则上以被保全财产优先清偿,但有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