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费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财产保全费是指法院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为保障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执行保全所需聘请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执行保全所需的交通、住宿、通讯等费用。财产保全费的性质属于诉讼费用,具有诉讼费用的一般性质,由败诉方承担。
二、财产保全费的承担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错误的,保全费由国家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承担保全申请费。财产被保全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解除保全,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采取保全措施确有必要,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
三、保全费承担的主体
1.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财产保全费的当然承担主体。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通知被申请人,说明需承担的保全费概况。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及时按照通知要求支付保全费。
2. 国家。国家承担保全费的情形有:一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错误,导致保全费发生,保全费由国家承担;二是申请人在申请保全后又撤回申请,且保全措施尚未实际执行,保全费由国家承担。
3. 申请人。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的情形有:一是申请人承担保全申请费;二是保全措施由申请人自行执行,且保全费用未超过人民法院规定的保全费用标准,保全费由申请人承担。
4. 共同承担。在共同诉讼中,如果有多个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保全费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保全费的承担比例应当按照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分担。
四、保全费的范围
1. 执行保全所需聘请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的费用。专业人员的费用应当符合法院规定的标准。在没有法院规定标准的情况下,专业人员的费用应当按照合理、公平的原则确定。
2. 执行保全所需的交通、住宿、通讯等费用。交通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提供相关凭证。住宿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提供相应的住宿凭证。通讯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并提供相应的通讯凭证。
3. 其他必要的费用。除了上述费用外,其他必要的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些费用应当与保全措施的实施有直接关联,且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不必要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五、保全费的计算
保全费的计算应当按照法院规定的标准执行。在没有法院规定标准的情况下,保全费的计算应当以合理、公平为原则,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进行计算。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实际发生的保全费。
六、保全费的支付方式
保全费的支付方式应当按照法院的规定执行。一般情况下,保全费应当由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直接支付给相关人员。如果保全费是由法院代付的,应当由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将保全费返还给法院。
七、保全费的异议处理
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对保全费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及时审查保全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合理、公平的原则。如果保全费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法院应当要求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进行改正。
八、保全费的执行
如果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但被申请人拒不支付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执行程序,强制被申请人支付保全费。
九、保全费减免
在特殊情况下,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费减免。法院应当根据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减免保全费。
十、保全费的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保全费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对保全费的支出进行审查,确保保全费的支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合理、公平的原则。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合理、不公平的保全费支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十一、保全费的纠纷
当事人之间因保全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审理保全费纠纷案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保全费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