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财产保全制度旨在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申请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但申请人财产不足以保全时,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法律实践中的难点。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探讨,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 **法定情形下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前申请保全。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处分财产的意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1条规定,"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申请人财产不足时的应对措施****1. 请求法院变卖被申请人其他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扣押、冻结、划拨、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因此,当申请人财产不足以保全时,可以请求法院变卖被申请人其他财产,以补充保全。
**2. 申请追加其他担保人**《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对财产的保全。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追加其他担保人,以提高担保的可靠性,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充分的保障。
**3. 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裁判,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7条规定,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可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4. 请求法院追究被申请人刑事责任**如果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将对被申请人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有利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解决措施和建议****1. 完善证据规则**
对于申请人财产不足以保全的情况,需要完善证据规则,降低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例如,规定申请人仅需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意图的初步证据,即可申请财产保全。
**2. 加强对被申请人财产信息的调查**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被申请人财产信息的调查,充分利用现代信用体系、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全面掌握被申请人财产状况。同时,制定完善的财产调查令制度,授权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突破被申请人信息保密等障碍。
**3. 探索新的担保方式**对于申请人财产不足,被申请人又无力提供担保的情形,可以探索新的担保方式,如保险担保、信用担保、社会组织担保等。拓宽担保的方式,能够有效解决申请人财产不足的问题,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司法协作**财产保全的执行涉及多个部门的相互配合。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等部门应加强司法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办案机制。对于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及时采取联合行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结论**申请人财产不足以保全的情况,给财产保全制度的有效实施带来了挑战。通过完善证据规则、加强对被申请人财产信息的调查、探索新的担保方式、加强司法协作等措施,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