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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保全只针对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4-07-25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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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保全只针对财产吗

一、仲裁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法。

仲裁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

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商品等;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 存款、银行账户; 股权、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仲裁保全的例外

虽然仲裁保全措施一般仅针对财产,但也存在以下例外,即仲裁庭可以对非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仲裁庭可以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伪造,对与争议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措施。 行为保全。仲裁庭可以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实施可能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行为,对被申请人的行为采取限制措施,如禁止出境、禁止转让财产等。

三、案例分析

在实务中,仲裁庭对非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较为谨慎,但也不乏案例。

例如,在《北京市某科技公司与上海市某贸易公司仲裁一案》中,北京市某科技公司申请仲裁保全,请求仲裁庭禁止上海市某贸易公司出境。

仲裁庭经过审查,认为上海市某贸易公司在仲裁前已将大量财产转移至境外,存在转移财产和逃避执行的风险,其住所地也已发生变更,具体下落不明。并且,由于案件涉及专利的侵权之诉,北京市某科技公司认为如果允许上海市某贸易公司出境,可能会导致该公司毁坏或转移专利技术,给该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综合考量,仲裁庭裁定对上海市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采取禁止出境的仲裁保全措施。

四、仲裁保全措施对非财产的适用原则

仲裁庭对非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必要性原则。仲裁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否确实有必要对非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其他合适的保全方式。 合法性原则。仲裁庭对非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得损害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比例性原则。仲裁庭对非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适度,与其目的相适应,避免造成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过度负担。 善意原则。仲裁庭对非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或滥用保全权,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仲裁保全措施虽然一般仅针对财产,但在例外情况下,仲裁庭也可以对非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证据灭失、行为损害或财产转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庭在采取非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审查案件情况,遵循必要性、合法性、比例性、善意等原则,以确保保全措施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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