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财产保全是对因诉讼、仲裁等纠纷而存在灭失或转移危险的财产所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被灭失或转移,确保纠纷的公正解决。财产保全具有临时性、补充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下列财产:
因诉讼、仲裁等纠纷而存在灭失或转移危险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益。 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与行为相对应的财产。 非法所得或可用于违法活动的不动产、动产、存款、汇票等财产。财产保全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保全标的、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证据材料,证明保全标的存在灭失或转移危险的证据。 担保书,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如下内容: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合法性。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是否成立,是否存在保全必要性。 保全标的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保全方式是否适当。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标的的不同,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存款: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提取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动产,并将其扣押在指定场所。 查封、扣押不动产: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不动产,并对其进行登记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轮候代位权: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他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并由申请人代位行使该权利。 限制处分: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其财产,但日常生活或生产经营必需的除外。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的解除分为以下情形:
诉讼、仲裁程序终结或达成和解协议,保全目的已经实现。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不必要的。 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消除保全原因。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负有以下责任:
维护保全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按时足额交纳保全费用。 因提供虚假证明或隐瞒重要事实而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附则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因诉讼、仲裁等纠纷而进行的财产保全活动。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