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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财产保全撤销
发布时间:2024-07-25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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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财产保全撤销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财产被转移或隐匿的重要制度。在二审程序中,由于案情可能出现新的变化,当事人申请撤销一审期间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也较为常见。本文将对二审期间财产保全撤销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 二审期间财产保全撤销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期间财产保全撤销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认为财产保全裁定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二)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三)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上述法律法规构成了二审期间财产保全撤销的法律框架,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一审财产保全措施提供了依据。

二、 二审期间财产保全撤销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二审期间财产保全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原告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 原告撤回起诉或被法院驳回起诉后,诉讼程序终止,原告继续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无必要,因此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2. 原告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原告基于自身原因,在二审期间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3.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且足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4. 法院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 在二审期间,如果出现足以影响原财产保全裁定的新证据或新情况,例如原告的债权基础发生动摇、被申请人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法院经审查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三、 二审期间财产保全撤销的程序

二审期间,当事人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

1. 提出申请: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二审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 二审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以及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 作出裁定: 经审查后,二审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法院作出的裁定,当事人应当执行。

四、 二审期间财产保全撤销的注意事项

1. 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时限。 当事人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二审期间内提出申请。超过二审期间的,法院不予受理。

2. 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其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无法提供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3. 损害担保责任。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致使被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二审期间财产保全撤销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慎重地处理财产保全撤销申请,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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