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的财产由谁保全呢?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了查明案件事实,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之外,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也是一项重要内容。而追缴犯罪所得,挽回受害人损失,则是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为了有效地追缴犯罪所得,就需要对犯罪人的财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其转移、隐匿或挥霍,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那么,在实践中,犯罪人的财产究竟由谁来保全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以对犯罪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侦查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对于与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予以冻结、扣押。具体来说包括:
1. 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进行冻结、扣押。
2. 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以及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发现需要采取保全措施,而公安机关没有采取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或者自己直接决定采取。
需要说明的是,侦查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即针对的是尚未被法院判决有罪的人员。同时,保全的财产范围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即该财产与犯罪事实存在关联性,可能是犯罪所得,也可能是作案工具等。
二、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也拥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负有义务的人员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一审阶段: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继续维持的裁定;对于没有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决定采取保全措施。
2. 二审阶段: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3. 执行阶段:在生效判决确定了没收财产、罚金刑或者判决负有财产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其他机关
除了上述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以外,其他一些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也拥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力,例如:
1. 海关: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承担走私犯罪的法律责任,转移、藏匿走私货物以及违法所得,或者将走私货物用于抵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查封、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货物、物品、资金、单证等。
2. 纪委监委: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反腐败职能整合,监察委员会拥有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采取调查措施的权力,包括冻结、查封、扣押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的财产。
四、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要求
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也设定了一定的程序性要求,主要包括:
1. 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并且有证据证明存在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时,有关机关才能依法采取措施。
2. 需要遵循严格的审批程序。侦查机关采取冻结、扣押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并制作裁定书。
3. 需要及时通知被采取措施的对象。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人,并告知其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4. 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解除措施。如果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已经消失,或者查明财产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扣押等措施。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保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一些特定机关都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并不能最终决定财产的归属。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应当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处理。如果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或者不需要没收其财产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并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