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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财产保全需要多久
发布时间:2024-07-25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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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财产保全需要多久

财产保全是一项司法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防止被申请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以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措施。由于财产保全可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造成重大影响,法律对此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严格控制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财产保全的申请

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有原告和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判决、裁定执行前,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性的; 一方拒绝提供担保的,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判决、裁定执行前,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性的; 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有本法第一百零二级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 请求保全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 保全财产的理由和证据; 申请担保的种类、方式和金额。

财产保全的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内容是否完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审查合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当日或者二日内作出裁定。

审查不合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在收到人民法院补正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合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审查合格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裁定准予或者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申请时,应当同时作出其他相适应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以后,在裁定作出前,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可以先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先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冻结、扣押、查封等措施。

查询是法院初步掌握被申请人财产情况的手段,可以向金融机构、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查询被申请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

冻结是法院限制被申请人使用金融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手段,可以向金融机构发出冻结令,禁止金融机构划转被申请人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

扣押是指法院将被申请人动产占有、管控的手段,可以委托执行人员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等。

查封是指法院将被申请人不动产和动产查封、监管的手段,可以直接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也可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

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包括:

财产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没有必要的;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不成立的;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 裁定或者判决作出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或者办理了执行和解手续的; 财产保全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延长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案件审理的进行和诉讼程序的变化,财产保全的情况可能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变化随时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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