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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行财产保全规定
发布时间:2024-07-23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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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行财产保全规定

为了规范续行财产保全,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续行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开始前,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其他义务人转移、隐匿或者毁损财产,根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或者财产持有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条**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已经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尚未申请财产保全;

(二)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执行案件的范围;

(三)申请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并且该权利主张有可能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续行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续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执行续行财产保 toàn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五条**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三)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和保全标的;

(四)提供的担保方式及担保财产清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续行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查续行财产保全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申请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续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财产保全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三)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和保全标的;

(四)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及担保财产清单;

(五)申请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六)裁定日期。

**第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续行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驳回申请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不服裁定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三章 担保**

**第十一条**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十二条** 担保人应当是具有代为履行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申请人以他人财产作担保的,应当提供财产权属证明,并由财产所有人签署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提供下列任何一种担保: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权利,应当予以查封、冻结或者扣押。

**第十五条** 续行财产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四章 解除与执行异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续行财产保全:

(一)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对续行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并作出以下裁定之一:

(一)维持原裁定;

(二)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续行财产保全裁定不服,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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