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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保全财产
发布时间:2024-07-23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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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保全财产

婚姻关系破裂引发离婚纠纷时,配偶双方为争夺财产可能会转移、变卖或隐藏夫妻共有财产,给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尤为重要。诉讼保全是诉讼参与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对可能因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害的财产予以先行保护的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损害的可能。

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损毁、隐匿夫妻共有财产的现实危险。

财产保全的范围应以担保诉讼标的及费用为限。

诉讼标的或诉请的对象是离婚诉讼中争议的夫妻共有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以此为限;诉讼费用,是指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其数额一般根据诉讼请求的标的额确定。

申请应在诉讼开始前提出。对于保全申请的起算时限,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但一般应在诉讼开始前提出。这是因为,诉讼一旦开始,财产保全将不再具有预防执行困难的目的,而是属于执行中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依法另行提出申请。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具体包括:

冻结财产。

指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其名下财产的行为。

查封或扣押财产。

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贵重物品进行封存或扣押的行为,以直接限制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

划拨存款。

指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将被申请人存在银行或信用合作组织的冻结存款划拨至法院指定账户的行为,以确保诉讼标的的兑现。

禁止特定行为。指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的行为,如禁止实施销毁证据、转让财产等行为。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处理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诉状副本

财产保全申请书

证据材料

担保书或担保金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对裁定准予保全的,人民法院将发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财产保全的撤销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在下列情形下,应当依法撤销财产保全:

错误保全。

指人民法院由于审判人员的疏忽或其他原因而对不符合条件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行为。

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恶意申请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撤回申请的。

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支付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中对保全财产做出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撤销。

判决作出或者裁定作出后。判决或者裁定对诉争的财产作出处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撤销。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撤销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将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裁定。

五、离婚纠纷财产保全的实践操作

在离婚纠纷中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

在得知对方当事人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危险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收集充分证据。

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危险,以提高申请被法院准予的可能性。

保全范围明确。

申请人应明确保全财产的范围,避免保全范围过大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一般需要提供担保,包括担保书或担保金,以保证如果申请保全被撤销,可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配合法院调查。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如提供财产线索、出具说明、到场查封等,以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总之,在离婚纠纷中,及时有效的财产保全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当事人在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下,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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