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姓名、住所,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被告:姓名、住所,电话、电子邮件地址
原告与被告于[日期]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金额]元,借款期限为[期限]。被告收到借款后,自[日期]起逾期未归还。
尽管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一直避而不还。原告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有损害原告胜诉权益的可能。具体表现如下:
被告最近频繁出售其名下不动产。 被告多次转移其银行存款至他人账户。 被告有将财产赠与他人或以低于市场价出售财产的意图。被告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胜诉权益,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如不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将无法实现其主张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该当事人财产进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一)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其财产的;
(二)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将转移、变卖、毁损或者隐匿其财产;
(三)被执行人实施其他的行为,有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对被告名下的全部财产进行保全,以保障原告的胜诉权益。
特此诉讼。
此致
[法院名称]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