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裁定书**
(2023)浙0104民初123号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本院于2023年3月1日受理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三于起诉状中请求本院依法对被告李四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某小区1幢101室的房地产查封。
本院经审查,原告张三借款给被告李四人民币100,000元,被告李四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23年2月28日前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李四仍未归还借款。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李四名下拥有上述房地产,且该房地产价值足以偿还其借款。原告申请对该房地产查封,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四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某小区1幢101室的房地产。
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员:王红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日
**对财产保全裁定的分析**
本裁定书具备以下特征:
裁定书名称:《财产保全裁定书》 裁定编号:(2023)浙0104民初123号 当事人信息:原告张三、被告李四 案件受理情况:2023年3月1日受理 原告申请:查封被告李四名下的房地产 法院审查结果:认定原告申请合理 裁定内容:查封被告李四名下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某小区1幢101室的房地产 生效时间: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复议权利告知: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承办法官签名:王红 日期:二〇二三年五月三日**对财产保全裁定的理解**
1. 财产保全的含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导致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
2.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适用于以下情况: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诉讼行为的可能,将使申请人的胜诉判决难以执行的;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有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可能的; 被告下落不明,且有证据证明其转移、变卖、毁损其财产,有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可能的。3. 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请求权的证据; 能够证明财产面临被转移、变卖、毁损危险及承做法院管辖的证据。4. 财产保全裁定的种类
财产保全裁定分为两种:协助执行裁定和禁止处分裁定。协助执行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协助当事人执行合同、判决、裁决或者调解书,对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禁止处分裁定是指人民法院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