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是审判程序结束后,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通过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一种救济途径。为防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被申请人恶意转移或隐匿财产,影响审判监督程序的公正进行,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行为; 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会使其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能力下降;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行为遭受损害,且损害难以无法通过其他方式修复。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查封、扣押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指定财产; 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是否准许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本着谨慎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人受损害的程度; 财产保全可能对其他人的损害; 其他相关情况。如人民法院未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如人民法院准许财产保全,但对保全方式、范围有异议,也可以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审判监督程序结束后解除。如果审判监督程序经再审后,原判决、裁定维持,则在确定后三十日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审判监督程序经再审后,原判决、裁定被变更或撤销,则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不得提供与被申请人资产不相匹配的过高担保。如果因为提供过高担保,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以虚假材料骗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发现财产保全申请不当的,应当撤回财产保全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某甲向法院起诉某乙偿还借款,一审法院判决某乙败诉。某乙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在此期间,某甲发现某乙正在准备将名下的房产出售变现。某甲申请人民法院对某乙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法院予以准许。再审后,原判决被维持,法院解除对某乙房产的查封措施。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制度对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监督程序的公正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本着谨慎原则,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应当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